【我很上道,我不劇透】指數: 無劇可透
年份:2013
導演:詹姆斯狄莫納哥
演員: 伊森霍克、琳娜海蒂、萊斯維克菲爾德
類型: 犯罪、驚悚
劇情:
未來美國監獄過度擁擠,美國政府頒布一項政策,每年有12小時,可以盡情犯罪,包括謀殺都不用背負刑責。警察和醫院不會提供任何救援服務,全國陷入無政府狀態,犯罪不用接受懲罰。在這個暴力犯罪猖獗的夜晚,有一家人面臨痛苦抉擇——陌生人求救要不要開門?《國定殺戮日》是一部純虛構的驚悚電影,描述外來危險入侵家園,一家四口如何保護自己,度過漫漫長夜。
關於電影:
金牌編劇詹姆斯狄莫納哥寫了不少膾炙人口的劇本,例如《王牌對王牌》、《殲滅十三區》,自從人生遭逢意外,《國定殺戮日》的靈感就在心中萌芽。一個粗心的駕駛,差點奪走他和妻子性命。他回想起那段往事:「一氣之下,我下車找那個人理論,老婆卻要我冷靜。回到車上,她轉身跟我說:『如果我們每年都可以自由殺掉一個人,不是很棒嗎?』我覺得這種說法很黑暗,尤其是出自醫生之口,但這種想法跟著我很長一段時間。」幾年過去了,詹姆斯狄莫納哥待在多倫多製作一部電影。有一天晚上,心不在焉看著電視,他突然意識到加拿大新聞沒有美國那麼暴力。他才恍然大悟,美國媒體報導太多暴力新聞,他也開始好奇,到底是美國特別暴力呢?還是美國人太迷戀這種新聞?這些思緒合而為一,這個驚悚故事於焉誕生
觀後隨想:
整部電影的概念為目前人類社會已知的道德規範投下了威力極大的震撼彈,不過電影本身倒是拍的毫無新意,以引起討論這點來看,《國定殺戮日》無疑是成功的,但就一部標榜犯罪、驚悚的殺人電影來說,我找不到有比《國定殺戮日》更無聊的類型電影了。
電影中的設定是多麼誘人~全國每年有12個小時可以盡情釋放人心中的暴戾之氣,但電影完整欣賞下來卻令人有雷聲大雨點小之感。隨便舉例來說,茱蒂佛斯特的《戰慄空間》、重新翻拍過的《左邊最後那棟房子》、嗜血真愛男星亞歷山大斯卡加德的《惡鄰古堡》,甚至是尼可拉斯凱吉的《非法入侵》都比《國定殺戮日》還要來的好看有張力。《國定殺戮日》空有好的題材卻在格局上砸鍋,明明可以和同樣擁有奇特律法的《飢餓遊戲》一樣,好好在人們面臨「國定殺戮日」的瘋狂行徑上大大發揮,切入角度卻只和一般犯罪電影無異:無法無天的惡徒企圖闖進民宅殺人,就降。這樣有需要動用到殺人無罪這條律法嗎?現今社會上任何一個不把法律看在眼裡的暴徒都做的到,完全浪費了這麼好的一個議題。
《國定殺戮日》唯一讓我喜歡的一點,就是電影清楚明白地告訴觀眾:人心中的暴力與邪惡是無法被消除的,只能透過某種合法管道來得到釋放。就像嫖妓與賭博一樣,制止與打壓只會讓這些行為走入地下非法化,不但更難管制,還會有更多非自願的受害者出現。終於有人正視這一點,讓我激賞,唯獨《國定殺戮日》裡提供的釋放管道讓我很不能認同。首先,這個讓人釋放心中暴力的對象,不應該是任何無辜善良的百姓。否則這只是在單方面滿足惡人的殺戮之心而已,不願動手殺人的好人反而成了最大的犧牲品。對於那些心中毫無暴力因子的人們而言,不論法律如何放寬,他們就是不願做出違反內心道德準則的行為,規範他們的是心中的良知,而不是任何或寬或嚴的法律。另一方面,心中原本就缺乏良知與道德的人,才會因為法律容許而做出殺人行為。倘若沒有這樣的荒謬法律,他們照樣淨做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事,心中僅剩下「可以的話最好不要被抓到比較好省得麻煩」可以稍稍規範他們的行為。所以法律到底是要寬還是嚴?答案立見。嚴格的法律可以嚇阻惡人、保護好人。而寬鬆的法律反倒是變相鼓勵犯罪的發生,將好人置於險地。
《國定殺戮日》提供了一個好的方向:正視人心的邪惡,並想辦法釋放它,但電影裡的答案卻是下下策,因此我在最後提供一個前陣子突發奇想的點子給大家做參考,大家幫我評評理,如果拍成電影是不是絕對比《國定殺戮日》好看呢XD
在未來的某一天,只要經過法院嚴格審理,罪證確鑿且應受死刑的準死刑犯,皆向社會大眾公告其長相及全名,並當庭釋放。
此時庭外聚集了一堆手持槍砲武器的民眾,有前來為受害者復仇的家屬、有以殺(壞)人為樂的職業玩家,大家都等著隨心所欲虐殺這名準死刑犯。
沒錯,因為殺死刑犯無罪。
這個方法不但能夠讓該名準死刑犯嘗到受害者的痛苦絕望,還可以釋放一般民眾心中嗜血的慾望,同時為國家省下龐大的成本,最重要的,是保護了一般無辜善良的民眾,以及更甚者,嚇阻將來所有心懷歹念的惡人。
我想,只有人權團體會反對吧。
一定又會有人跳出來說,殺壞人還不是等同於殺人、還不是跟殺人犯一樣嗜血。歹勢喔,我們一再強調,只要是人,心中或多或少都有暴力因子存在,只不過有人會用道德與良知來規範自己,而有人是因為害怕法律的刑責,當然也有兩者同時作用的。而會作奸犯科的人,就是選擇不把道德跟法律放在眼裡、是他們自己捨棄了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理應受到制裁。至於無辜的受害者,乖乖地遵守道德與法律還會莫名其妙被殺,如果不嚴逞罪犯的話,這樣的不合理事件只會越來越多。所以別再跟我說殺人犯的人權了,就像在幫地上的狗屎爭取受教育的權利一樣。人權團體真正應該要做的,也是我所大力支持的,是去避免「冤獄」的發生,同時對大眾宣導歹路不可行的負面教材,而不是擋在受害者家屬與罪證確鑿的殺人犯中間,連讓壞人就地正法的心願都要被嗆是與殺人犯同罪,這豈不是讓他們受到二度傷害。。
套句某位網友說的,連佛祖都要造18層地獄來教化惡人,人權團體怎能代替受害者家屬選擇原諒、自詡為地上聖人?救救安分守己的老百姓吧!殺生也是為了護生,這才會讓你遁入極樂世界。
放任暴徒滿街跑的,是法律、人心,還是漠不關心的我們自己?
真正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是嗜血的惡徒還是一般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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